惠民县人民医院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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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科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二、在购置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三、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及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四、对于急需和特殊性质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先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五、使用科室不得擅自或先试用后付款方式进行采购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万元以上设备采购须由医院与供应商签订有关统一的合同或协议书,由设备科根据招标要求或与供应商谈判结果草签合同或协议书交院长审核后,正式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使用科室不得擅自向厂商承诺采购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若采用试用方式,试用后仍须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对未中标的试用设备医院不承担对使用损失的补偿。


2020年7月28日 10:34